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对虚假印章的处理。
【裁判要旨】:
项目经理、合约经理等公司人员持盖有虚假印章的证明文件向发包人请求付款时,不能仅凭盖有公司印章的证明文件来认定构成表见代理,要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作出认定。另外,这种情况也涉及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不应一概而论将案件中止、驳回起诉或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及争议焦点区别对待:如果经审理认为不属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则民事案件应继续审理。
表示见代理是在保护无过错的本人权益还是保护善意相对人权益的两难情况下所作出的利益平衡。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对虚假印章的处理——湛江市万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湛江粤西地质工程勘察院等与杨瑞生、陆某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关于陆某清持加盖了伪造印章的结算函是否强化了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由于表见代理的功能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和风险的平衡,让被代理人承担其既无法控制又与其毫无关系的表见代理责任,是有悖公平原则的。所以代理权表象的产生,应与被代理人行为直接相关且在其风险控制能力范围内。本案中,陆某清持加盖了伪造印章的结算函向万州公司请求付款,并不在粤西勘察院的风险控制范围内,粤西勘察院也没有能力避免,因此其并没有足够的可归责性。另外,在代理权表象不足,万州公司可以采取远低于粤西勘察院预防成本的措施进行核实,进而避免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万州公司的不作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文号】:(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7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