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价合同下工程造价不予鉴定,合同范围以外的工程价款可鉴定——新郑市新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因建设工程涉及种类的不同,当事人约定的结算方式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根据法律规定,如当事人一方提出对工程造价的鉴定申请,不管是基于什么理由,法院都不应予以支持。针对固定价合同外新增加的工程量、窝工、停工损失等,法院可委托鉴定单位予以认定。
【案例文号】:(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