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不得仅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而拒付工程款——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签署了《工程结算审核确认表》,某建设公司收到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的部分工程款后,向其出具了增值税发票。某房地产公司尚欠某建设公司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现某建设公司诉请其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02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施工合同中约定因某建设公司迟延开票导致某房地产公司迟延付款,某建设公司不得追究某房地产公司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本案中,某建设公司未按照约定向某房地产公司开具发票,某房地产公司虽不得拒付工程款但可据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因迟延支付工程款所产生的违约责任,遂依法判决支持某建设公司关于支付工程款的诉请、驳回其关于违约责任的诉请。
03
典型意义
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抗辩限于对等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并非两种对等义务,开具发票是合同的附随义务,支付工程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本案明确了发包人不得仅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而拒付工程款,但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不需承担因迟延支付工程款所产生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