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某建筑公司与邹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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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从发包人处承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后将该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邹某。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发包人确认最终结算金额未审核完毕。现邹某诉请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对该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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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发包人已经自认其未向某建筑公司支付相关工程款,遂依法判决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邹某承担相应的工程款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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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与承包人未最终进行结算的阶段,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发包人欠付数额远远大于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价款的,法院可以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处理对实现农民工与发包人合法权益的平衡保护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