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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因发包方原因工程未完工的,应以起诉之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日期:2023-12-0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原告中国建筑某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某局”)与被告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因发包方原因工程未完工的,应以起诉之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中建某局与置业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就项目工程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项目工程发包给中建某局,工程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签订后,中建某局进场施工。在施工中,置业公司多次发布停工令,要求停工,中建某局于2017年12月撤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之后,双方对于工程量造价予以了确认,中建某局陆续收到置业公司工程款共计3000余万元。但剩余的工程款置业公司却迟迟没有支付,中建某局为索要剩余工程款,遂诉至法院要求置业公司支付剩余价款的同时,确认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涉工程因置业公司违约导致停工,工程未完工、未交付,双方亦未进行结算,应付工程款之日应为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8日。

中建某局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其主张置业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在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符合上述规定,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优先受偿权的认定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从2002年至今,关于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多有变动。起算点从建设工程竣工或约定竣工之日变更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行使权利期限从六个月延长至十八个月,大大缓解了因建设工程结算周期长,流程复杂,经常会出现工程难以完成结算而致使承包人无法如期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

本案以起诉之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切实维护了相关主体的权益,发挥了司法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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