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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防盗门买卖、安装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日期:2023-11-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防盗门买卖、安装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裁判要旨】: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供方所在地法院)认为,案涉防盗门供应合同约定和乐门业公司提供防盗门并进行安装,合同单价为包干价,包括运输费(含包装费)、安装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及相关费用,双方之间构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起诉提交的材料看,案涉《防盗门供应合同》约定了防盗门的名称、型号、规格、方向、色泽、数量、单价、货物的运输、安装,同时,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产品”、“本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供方所在地”,故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

本案中,案涉《防盗门供应合同》约定了发生争议“应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辖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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