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费根据承包人是否为履行合同开展管理工作据实结算——江杏生、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虽然《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无效导致其中管理费条款无效,但管理费作为双方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必需开支,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当根据承包人是否为履行合同开展管理工作据实结算。实际施工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未能推翻对承包人参与工程管理事实的认定,故对实际施工人关于承包人不应当收取管理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Ⅱ、参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规费是指按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应当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承包人作为涉案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承包单位,负有计取、缴纳工程规费的义务。《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虽然无效,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工程规费作为工程造价费用,其计收应当参照协议约定由实际施工人承担、承包人统一缴纳(或预扣)。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