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应根据发包人参与管理程度,酌定管理费——四川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人实际参与了管理的,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
对非法转包等建设违法行为,更宜采用行政处罚方式予以制裁。新颁布对民法总则已删除民事责任条款中有关收缴非法所得的规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亦不能再适用。对于违反行政法或既违反民法又违反行政法的,应当参照发现刑事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的做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或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这样既使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制裁,又可以克服民事制裁制度固有的弊端。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43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