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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承包人违法分包不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费

日期:2023-11-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承包人违法分包不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费——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二审根据涉案《审计报告》来计算承包人应付工程款数额,涉案工程实际由实际施工人完成,承包人作为专业建设企业,明知实际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仍对涉案工程违法分包,具有明显过错,管理费不应当从工程款中扣除。

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分三次向物业公司移交钥匙,二审认定最后一次交付钥匙的时间日为建设工程交付之日,以该日作为利息起算点,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2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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