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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二手房律师网申请执行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申请期限与费用,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庭执行所需提交的材料如判决书、裁定书、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等,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庭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李某与夏某、丁某执行异议之诉案
    日期:2023-12-09 点击:61次

    李某与夏某、丁某执行异议之诉案涉案房屋性质为住宅类商品房,丁某与李某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归李某所有,长子、长女均跟随李某生活。结合以上因素,涉案房屋系为李某及其子女提供生活保障所用,从伦理上应优于夏某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债权。基于李某与夏某各自权利产生的时间、内容、性质以及执行依据等方面来看,李某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是否必须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为前提?
    日期:2023-12-07 点击:57次

    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是否必须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为前提?因涉案工程为公路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无法直接拍卖或折价,该工程的主要经济价值即体现在其通行费用上,故对其收益即年票补偿款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对象符合实际情况。法院虽未在判决书、调解书中明确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妨碍权利人申请行使该优先受偿权,且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故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应该优先受到清偿。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及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相关问题探讨?
    日期:2023-12-07 点击:84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及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相关问题探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顺位权,不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不能起到阻却执行的效果。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案外人不能以其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此外,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 案涉房产以工程款抵债,经多次转让给案外人,执行查封早于案外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案外人能否对抗抵押
    日期:2023-12-05 点击:51次

    案涉房产以工程款抵债,经多次转让给案外人,执行查封早于案外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案外人能否对抗抵押权人的执行?孔德彬已经向刘钦涛支付了全部购房价款,有银行转账凭证以及收条证明。综上,孔德彬对案涉房屋提出的执行异议满足《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全部要件,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

  • 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可排除强制执行!
    日期:2023-12-04 点击:59次

    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可排除强制执行!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所涉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本案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故本案施工方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可排除该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 执行案件法律适用方法论
    日期:2023-12-02 点击:61次

    执行案件法律适用方法论执行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反复地把法律大前提适用于事实小前提,使法律所预设的效果在案件中呈现出来的过程。执行案件的法律适用可以分解为找法时的选择法律、找到法律后的解释法律、找不到法律时的续造法律,以及最终的引用法律。与这一进程相对应,执行案件的法律适用方法包括法律选择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有法时)、法律续造方法(无法时)、法律引用方法。执行案件的法律适用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更是一门通识。实现全国法院每年千万量级执行案件的高水平、标准化办理并保持稳定的质效,需要形成科学的执行法律适用方法体系。

  • 上诉人邱某与被上诉人郑某、庄某、海口某担保有限公司、王某及原审第三人海南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
    日期:2023-12-01 点击:75次

    上诉人邱某与被上诉人郑某、庄某、海口某担保有限公司、王某及原审第三人海南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 申请执行人就可能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权代位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
    日期:2023-11-27 点击:83次

    申请执行人就可能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权代位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木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有权提起该诉讼的应为就诉争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有物权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某房产公司就295号房产并不具有物权法律关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适格主体。

  • 不动产查封的相对处分禁止效力
    日期:2023-11-22 点击:60次

    不动产查封的相对处分禁止效力为了实现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在对不动产的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首先要对不动产进行查封,查封后,债务人对查封不动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产生处分禁止的效力。处分禁止效力呈现出绝对效力与相对效力的分歧,《强制执行法(草案)》肯定了效力的相对性,即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但处分禁止效力相对性的具体内涵仍不够清晰,有待进一步分析明确。

  • 其他法院对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采取保全措施不能影响权利人已经取得的权利
    日期:2023-11-21 点击:53次

    其他法院对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采取保全措施不能影响权利人已经取得的权利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是否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变更,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并无法律规定该权利因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而丧失。权利人取得权利后,其他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不能影响权利人已经取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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