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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二手房律师网申请执行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申请期限与费用,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庭执行所需提交的材料如判决书、裁定书、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等,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庭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案涉房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依然缴纳购房款尾款,该款项不应再计入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
    日期:2023-06-04 点击:121次

    案涉房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依然缴纳购房款尾款,该款项不应再计入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

  • 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否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日期:2023-06-04 点击:365次

    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否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以物抵债调解书的性质是给付性调解书,其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需要债务人一方自愿履行或法院的强制执行方能实现,因此,以物抵债调解书不具有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力,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7条中“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仅限于两种
    日期:2023-06-03 点击:141次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7条中“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仅限于两种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7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即,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标的,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对于房屋已经办理网签的,承包人是否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日期:2023-06-02 点击:57次

    对于房屋已经办理网签的,承包人是否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已经成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是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而采用的行政管理手段,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公示方式,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亦不导致承包人原本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不成立或者消灭。如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与房屋买受人之间发生权利冲突的,属于权利顺位问题,可另行解决。

  •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适用
    日期:2023-05-31 点击:157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适用案外人对继续执行(驳回异议申请)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依法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判断案外人的权利是否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

  • 发包人明知挂靠仍向被挂靠人账户支付工程款,挂靠人对该工程款的请求权能否排除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日期:2023-05-30 点击:42次

    发包人明知挂靠仍向被挂靠人账户支付工程款,挂靠人对该工程款的请求权能否排除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 超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的应予纠正
    日期:2023-05-30 点击:102次

    超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的应予纠正,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概念,因其规范情形之特定性,故应在该规范所涉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才适宜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作出认定。

  • 购房人已付购房款虽未达到总价款50%,但其明确表示愿将余款交付执行的,可认定其足以排除执行
    日期:2023-05-27 点击:85次

    购房人已付购房款虽未达到总价款50%,但其明确表示愿将余款交付执行的,可认定其足以排除执行

  • “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的4种方法
    日期:2023-05-27 点击:514次

    “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的4种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不等于案件的实质性执行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日期:2023-05-25 点击:68次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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