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手房律师网申请执行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申请期限与费用,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庭执行所需提交的材料如判决书、裁定书、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等,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庭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人民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以被执行人擅自出租查封房产为由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该租赁合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的查封物,包括本案中以出租的形式妨害查封效果的行为,执行法院有权以裁定形式执结予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26 条,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物,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只是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查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其占有,但不应当在裁定中直接宣布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而仅应指出租赁合同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处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般只能解决能否阻止执行的问题,不解决权利的归属,权利的归属只是作为判决的理由的一部分。但是,权属问题是认定能否阻却执行的前提,诉讼如果不将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和阻却执行的问题一并解决,既浪费司法资源,造成案外人诉累,难以避免判决的冲突,也不符合普通民众的法律观念。
涉不动产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26个重点问题梳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审理时应注意对是否存在倒签合同、虚假赠与、虚假离婚协议、虚假陈述、伪造收据等情况进行审查,严防借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经认定属于虚假诉讼的,依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关于财产查封,你须知的十问十答“法官,被执行人有房有车,可以查封吗?”在执行中,法官经常收到类似疑问。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可以说是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核心措施,本文就将针对当事人关于财产查封等执行措施的主要疑问进行解答。
对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不服怎么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所规定执行复议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的权利,且均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是通过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充分保障。
申请查封的房产拍卖成功,其他人能否参与分配拍卖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依法制作冻结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及协助单位。在程某与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项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槐荫法院对其在A区法院的房屋拍卖款作出冻结裁定,并向A区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涉不动产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26个重点问题执行异议之诉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利益平衡,一方面要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拖延执行,另一方面要依法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办理中,应妥善平衡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利益。在商业利益与生存(生活)利益难以平衡的情况下,应在法律框架内,适当向普通民众的生存(生活)利益保护倾斜,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防止群体性案事件的发生。
流拍抵债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异议人无证据证明对流拍抵债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请求中止申请执行人以涉案房产抵债、优先受偿拍卖款,不予支持。
民事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问题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其中,“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即是通常而言的“以物抵债”。以物抵债是民事执行程序中非首要的变价方式,但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也是实现债权人债权的重要方式之一。
法院民事强制执行中15个关键执行节点及期限执行关系到胜诉判决能否实施到位,备受各方当事人关注。第一次写关于执行的篇目执行案件6个月未执结的症结后,很多人对未及时采取的执行措施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节点和期限很关心,本文整理了执行中15个关键节点和期限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