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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规定

日期:2012-05-30 来源:房产律师网 作者:· 阅读:963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二百二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人民法院经常采取的强制措施,正确使用这些措施,对于做好执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把被执行人的财产清查封闭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封条是由执行机构制作的表明实施查封机构、时间等内容并加盖执行机构所在法院印章的条幅。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保管,被执行人拒绝保管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他自己承担;执行员也可以指定其他人保管,被执行财产由他人保管的,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扣押也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是指把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地或者运到另外的场所,加以扣留,避免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被扣押的财产可以由人民法院保管,也可以由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保管人员不得任意使用该项财物,保管中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冻结是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冻结存款可以是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存款被冻结后,非经人民法院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和转移。实践中,有的银行私自将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收作归还的贷款,这种做法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出现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拍卖和变卖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出卖。一般在查封、扣押的基础上进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就可以依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然,拍卖、变卖也可以不经查封、扣押,而由执行员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拿去拍卖或者变卖。拍卖也称“竟卖”,为公开竞争出价而确定价金的买卖方式,分自愿与强制两种。此条中的拍卖指由专门机构主持的,把被执行人的财产公开出售,由不特定的众人出价争购,将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拍卖在一般情况下能够较为充分地实现财产的价值。没有拍卖条件的地方,或者不宜采用拍卖的财物,可以采取变卖的方式。变卖,一般是将财产交有关商业部门收购。从实践情况看,采用变卖的方式,所得到的价款与变卖的财物的实际价值往往相差较大;同时,变卖价款过低,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使债权人的权益也受到了损害。而拍卖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开叫卖,看谁出价最高就将财物卖给谁,这对于保护债权债务双方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本条将拍卖放在变卖之前,意图在于要求人民法院处理被执行人的财物时,应当首先考虑拍卖的形式。当然,如果财物属于金银等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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