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前未签订书面合同、未支付完毕房款数额,未证明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其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努尔·卡热诉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库特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因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前未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未支付完毕房款数额,同时,案外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房产系其用于居住且其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故案外人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案号:(2022)新民再207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日期:202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