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优先保护可排除其他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邹某等诉某建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系列案
案例要旨:商品房消费者、金钱债权人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间的法律关系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消费者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其就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其权利能够排除强制执行。
审理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陕西高院发布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