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手房律师网申请执行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申请期限与费用,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庭执行所需提交的材料如判决书、裁定书、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等,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庭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法院能否以公司注册资本实缴金额认定所保全股权的实际价值,并据此判断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人民法院应依照财产保全裁定载明的保全金额采取保全措施,若经审查发现存在明显超标的保全情形的,则应及时对超出部分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司法拍卖过程中,再次拍卖时的公告期限少于法定公告期限是否属于应当撤销拍卖的情形拍卖公告期限大幅度缩短,可能对拍卖公告的受众范围产生实质影响,导致司法拍卖不能实现充分竞价,从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从严格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充分发挥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开透明优势的角度而言,公告期限明显少于司法解释规定期限的,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第6项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其他竞买人利益的情形”,相关拍卖应予撤销。
因限购而不具备购房资格,能否排除对所购房屋的强制执行?房地产限购政策直接限制了房屋向特定买受人变动物权的可能,房屋买受人即便满足《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也不能享有物权期待权,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本”后,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出资未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能否基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而查封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即使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就案涉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现均无证据表明归个人所有,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法院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夫妻另一方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吗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在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下,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和划拨。
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如何执行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可以要求市公积金中心协助查询、冻结(解冻、续冻)、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办理此项业务时,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办理,并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办理查询业务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介绍信;办理冻结(解冻、续冻)、扣划业务的,应提供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房产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如果存在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
不动产买受人阻却强制执行情形的认定不动产买受人已与出卖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全额交付购房款项,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该房产,虽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但系因出卖人原因导致登记不能,且买受人对房产过户登记已经尽到勤勉义务和注意义务的,对于不动产买受人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涉不动产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若干问题为切实解决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突出问题,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召开全省部分中院座谈会进行了讨论,形成共识,请全省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予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