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相当于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不一定和执行标的物相同,但价值应当相当。比如,判决确定甲还乙3000元人民币,甲拒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甲相当于3000元人民币的电视机,而不能既查封电视机,又查封电冰箱。
3.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也就是说,在采取强制措施时,不要针对被执行人的锅、碗、灶、床等日常生活必需品,要保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
4.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5.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