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必须是为满足生活需要且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才享有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更优先的权利——张光成诉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必须是为满足生活需要且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才享有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更优先的权利。消费者在同一小区购买了两套房屋,法院已基于其消费者的身份排除了其中一套房屋的执行,消费者拥有的房产已满足其基本居住需要,故第二套房屋不符合为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而购买房屋的情形,不能按照消费者购房所具有的优先权利对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2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日期:202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