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解释】本条是关于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储蓄存款,其他财产又不宜变卖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人。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主要是针对自然人采取的措施。收人主要指金钱收人,收人的形式可以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酬、咨询费、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扣留被执行人的收人,主要指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等收人。比如,人民法院通知某甲所在单位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按月扣留某甲的工资作为其母的赡养费。提取被执行人的收人,主要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或者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将被执行人的收入支取出来,交给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