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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异议之诉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并非用于居住,不享有比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更优先的权力

日期:2024-06-1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并非用于居住,不享有比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更优先的权力——张殿勇诉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九洲兴建筑工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优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故可以得出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优先于抵押权的结论。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消费者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消费者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消费者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用于办公,不符合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的条件,故其权利不能据此进行优先保护。

案号:(2023)京03民终53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日期: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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