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必须坚持慎重原则——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某置业公司发包的案涉工程,该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给某置业公司使用,现某建筑工程公司起诉请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申请法院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某建筑工程公司主张双方已对第一阶段工程进行结算,应以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确定工程造价。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第一阶段工程单价的约定、已完成工程量的确认以及工程造价的结算等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最终结算金额也与双方约定的暂定总价相吻合,故采信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第一阶段工程款结算金额。因双方未对第二阶段工程的结算金额达成结算协议,故法院采信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典型意义】专业工程造价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对于确定工程的基本客观事实占有重要因素,甚至是决定性因素。但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必须坚持慎重原则。在当事人已经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且结算方式、金额合理的情况下,采信双方的结算金额更符合诉讼经济、效率原则,更有利于实现各方互利共赢。当事人未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的,则依法进行司法鉴定,并依法审查后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