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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防盗门的开启方向有内外两种方式。实践中,不少入户门内开的产权人,基于扩充室内空间、放置物品、美观及便利生活等原因,将原本内开的防盗门改造成向外开启。此外,也有一些入户门是木门,行为人从考虑自身安全角度出发,在木门外另行加装外开的防盗门。此类工程虽不复杂,但入户门开启方式的改变,客观上占用了公共空间,妨害邻居的通行,并产生一定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纠纷。因而,擅自改变开门方向的行为人,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孙某与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检察和解案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该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不认可其与孙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中的第七条是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孙某仅提交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足以证明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且该条款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故该院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讼争之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适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动产权利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限于其本人当次登记相关的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可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当无疑义。实践中较有争议的是不动产权利人有权查询、复制哪些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否包括前手交易形成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权利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没有对查询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业主主张物业服务人对于停放小区的车辆未尽管理义务如何处理?因某物业管理中心未收取车辆管理费,对小区内停放的车辆仅具有一般管理义务,而何某主张的流浪狗造成其停放在小区非停车位处车辆损坏,超出某物业管理中心应尽的一般管理义务,故法院驳回何某要求修车费的诉讼请求。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直接付款责任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实际施工人向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主张工程价款的,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其收取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最终,因审判实践中争议大,该条款未通过。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承诺3》的出具时间早于一审立案时间,系因该承诺未兑现,赖明明才诉至法院,因此符合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情形。一、二审法院基于上述规定,判决以《承诺3》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认定案涉工程结算价款,并无不当。
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辅助设施,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沿用前述规定,即: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停车位,权利归谁所有?管理权也属于开发商或买受人,若属于买受人的,交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公司统一进行物业管理;若是属于开发商的车位,其在进行物业移交的时候,按照此前的论述,是可以自己进行管理的,但现有案例,已经突破了该情况,即开发商也作为普通业主之一,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的管理权,不能另行聘请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小区车位归谁所有?开发商能否对车位“只售不租”?对于此类问题,律师给出专业解答:小区车位产权复杂,有的属于开发商拥有、有的属于业主共有、有的归国家所有,至于开发商对车位“只售不租”行为是否合法,也需要搞清车位的产权性质再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