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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车位纠纷

关于防空地下室范围内停车位权属等相关问题的统一答复意见

日期:2023-11-0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防空地下室范围内停车位权属等相关问题的统一答复意见(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防空地下室范围内停车位权属等相关问题的统一答复意见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近期,有不少市民通过来电、来函、网络留言等方式咨询防空地下室范围内停车位(以下简称人防车位)权属等问题,为及时回应市民关切问题,及时为人民群众解疑答惑,现梳理以往广大市民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统一答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属于人防工程的答复意见

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保障人民群众对敌空袭坚持斗争和掩蔽安全的防护性建筑物。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停车场主要区别在于防护特点上,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战时具有防空防护功能。市民可用以下简单办法区别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按规定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进出口安装有标示牌,而普通地下室则没有。防空地下室结构密闭,有非常厚实的防护门,有滤毒通风设备等,而普通地下室没有。同一层上既有防空地下室也有普通地下室的区分:防护门开启方向的部分为普通地下室,防护门关闭方向的部分为防空地下室。

二、关于是否属于人防车位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第22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城市规划区内除部分房地产项目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外,大部分房地产项目地下都建有一定的防空地下室。车位是否属于防空地下室范围内,可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询,也可咨询当地人防部门。

三、关于法定义务人防车位产权归属问题的答复意见

《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鲁防发〔2009〕2号)第3条规定:“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出售产权,违规出售产权的,可向人防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四、关于人防车位使用权归属问题的答复意见

《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平时可由投资者使用管理,也可对外租赁,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房〔1995〕517号)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据此一般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防空地下室投资者,可以和购房人签订“车位使用协议”,约定防空地下室范围内车位如何使用、是否付费、使用费用、使用年限(按照《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等内容,该行为属于市场行为、合同行为。

市民如对防空地下室投资主体有异议,可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咨询解决,也可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定。市民如对车位使用协议书登载内容有异议,可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合同主管部门咨询解决,也可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定。

五、关于非人防车位售卖、出租、管理等问题的答复意见

人防主管部门对非人防车位无权管理,建议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解决,也可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定。

六、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要求的答复意见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或者实施降低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应符合该要求。

七、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管理职责

《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授予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管理的法定职权为: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侵占人防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在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等行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故意损坏人防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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