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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如何审查所审理的案件是否符合先行判决的条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3条规定,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规划申请后,能否获批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审查后决定。
合同约定主要义务作为生效要件,不能直接推定该约定为认定合同生效的要件现实交易中,“附生效条件合同”的适用十分广泛,“附条件”中的“附”,有“附属”的含义,应当将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所附条件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供货条件、付款条件等明确区分开。供货条件、付款条件等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非决定其生效或者失效的附属意思表示;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所附条件则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自身的内容。对于附生效条件合同中“条件”的设定,由于《民法典》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公众对“条件”的设定较为随意。
实践中,基于购房资格、贷款限制等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买住房的情况并不鲜见。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一起因借名买房引发的诉讼,原告赵某夫妇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刘某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并要求刘某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一审法院支持了赵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房屋买卖纠纷(12则)裁判要旨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并将其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若要否定书面证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并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缺乏以书面证据为载体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在证据审核方面给予更为审慎的分析研判。
最高法院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17个裁判观点债务人以其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抵偿债权人欠款的合同之债,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故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合同当事人事先放弃向法院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权利的约定是否有效
如果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且被执行的不动产为登记于其名下的商品房,同时符合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与“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两种情形,则《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适用上产生竞合。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主张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民事诉讼法关于15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
法院:受托购房中捷足先“占”,不可!根据王某及李甲签订的《代理购房委托书》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李甲又转委托给李乙,代王某购买涉诉房屋,涉诉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应为王某。现王某要求李乙配合完成涉案房屋过户,应予支持。故判令李乙配合王某完成案涉房屋过户登记。
私改户型挪用公摊,业主是否可以索赔?法院认为,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房地产公司改变原有设计规划,将公共卫生间及相邻的部分走道进行封闭,并将其作为相邻房屋的一部分,应承担一定违约责任。但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无法认定刘女士就该部分面积实际支付了相应房款。针对刘女士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房款并赔偿物业费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