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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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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上的房子倒塌,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还存在吗
    日期:2012-03-14 点击:799次

    宅基地上的房子倒塌,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还存在吗 王某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如果王某要在原址上盖房,须经过审批。《物权法》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于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据此规定,本案中王某的房屋因自然灾害而坍塌,他的宅基地权消灭。他可以重新申请重新分配宅基地,但分得的宅基地不能保证是他原来的宅基地。

  • 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单独转让
    日期:2012-03-14 点击:1511次

    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单独转让 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他与张某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必须与宅基地上的房产一起流转,空白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和继承。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单独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协议与我国现行法律及政策相抵触,所以应祓认定为无效,李某无法依据该协议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 盖房时扩大宅基地面积,村委会有权强制拆除吗
    日期:2012-03-14 点击:947次

    盖房时扩大宅基地面积,村委会有权强制拆除吗 何某已经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建设房屋,作为该块宅基地继承人的小何也任意扩大宅基地面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损害了村集体的权利。村民委员会作为村集体的代表,有权利要求小何退还超标的面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违章建筑也应该由相应的国家机关(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村委会不能直接强制拆除小何的房屋。

  • 未经同意,村委会将宅基地批给他人怎么办
    日期:2012-03-14 点击:1053次

    未经同意,村委会将宅基地批给他人怎么办 村委会在未通知吴某并得到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宅基地批给了他人,在程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当宅基地批给吴某并进行登记后,吴某便拥有了对该处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当事人财产的一部分。村委会未经吴某同意私自收回宅基地的行为侵害了吴某的利益,因此村委会应当进行赔偿。此外,因为吴某没有了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村委会应当为其分配宅基地。

  • 房屋和宅基地继承时该怎么分割
    日期:2012-03-14 点击:742次

    房屋和宅基地继承时该怎么分割 本案中,潘某的大儿子已经单独立户,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作为潘某夫妇继承人的地位,他们对于潘某的财产仍然有继承权。潘某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可以由他的两个儿子继承。但是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为大儿子已经申请宅基地,无权再继承,小儿子尚未申请宅基地,而且已经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因此,有权继续使用该宅基地。

  • 转为城市户口后,还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吗
    日期:2012-03-14 点击:738次

    转为城市户口后,还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吗 本案中,尽管申请宅基地建房时贺某户口没有迁出,但是当贺某户口迁出并转为城市户口后,其宅基地使用权资格随之消灭。因此,贺某无权继承宅基地,村委会的主张是成立的。

  • 宅基地买卖合同和宅基地转让登记谁更有效率
    日期:2012-03-14 点击:647次

    宅基地买卖合同和宅基地转让登记谁更有效率 房屋仍然属于黄某所有,在登记之前柳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祝某签订的合同虽然在柳某之后,但是因为它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而且祝某也不知道柳某与黄某合同的存在,所以他与黄某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在办理登记手续后,祝某就取得了黄某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柳某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要求黄某承担违约责任。

  • 法院裁判而产生的小产权房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日期:2012-03-08 点击:579次

    法院裁判而产生的小产权房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依法院裁判发生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但实践中不同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不同,其引起的物权变动的具体时间也存在差异。就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且法律允许上诉的一审判决而言,当事人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的,上诉期限届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因该类判决引起的物权变动生效的时间应为上诉期限届满之日。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级以上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一经送达立即生效,故该类判决引起的物权变动生效的时间应为判决送达之日。

  • 基于法院裁判的农村小产权房物权变动的范围
    日期:2012-03-08 点击:478次

    基于法院裁判的农村小产权房物权变动的范围 农村小产权房除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通过法律行为进行转让从而产生物权的变动外,还有一些物权变动是非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基于法院的法律文书所生的物权变动即其著例。因为农村小产权房的限制流通,故而基于法院法律文书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就显得比基于买卖、互易等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更有意义。

  • 农村小产权房的界定及物权归属
    日期:2012-03-08 点击:849次

    农村小产权房的界定及物权归属 农村小产权房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流通,而不能向外转让。但是,这种对流转的限制,并不是对农村小产权房物权的限制,时下有人认为小产权房就是没有产权,是对农村小产权房的误解。农村小产权房的物权主体因其用途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前面的论述可知,实践中的农村小产权房包括三种,即农户自住房、农村住宅楼、乡村企事业单位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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