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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专栏简介

北京小产权房律师专栏:北京小产权房律师,小产权房买卖律师,小产权房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小产权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小产权房买卖返还房款纠纷,小产权房交易无效腾退房屋纠纷,小产权房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小产权房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小产权房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小产权房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小产权房买卖定金纠纷;小产权房房屋质量纠纷;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小产权房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诉讼、仲裁代理。

  •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日期:2012-05-10 点击:418次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05-10 点击:380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 征地补偿款该给谁?农民是否是唯一的征收补偿对象?
    日期:2012-05-10 点击:470次

    征地补偿款该给谁?农民是否是唯一的征收补偿对象?损害失地农民的利益,因此舆论对村集体“截留土地补偿金”的做法多有诟病。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土地补偿费”应属于失地农民,并对农村中的“截留土地补偿金”现象进行了深刻的批评。但在现有制度安排下,将土地补偿金归于村集体并无不妥,相关人挪用甚至贪污“土地补偿费”的行为,并不能够否认村集体获得征地补偿款的合法性。此处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集体是否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而在于集体应如何分配土地补偿费。如果集体坚持不将征地补偿款返还给村民个人,那么失地农民也就只好望洋兴叹。

  • 何为城中村改造房,买城中村改造房需注意的事项
    日期:2012-04-24 点击:656次

    何为城中村改造房,买城中村改造房需注意的事项 城中村改造房是用于安置村民(居民)的住宅建设,所用土地一般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楼盘开发成本,销售价格较低。城中村改造房能否购买,关键还要看其证件等情况。城中村改造房销售同商品房一样,必须五证齐全,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纠纷案之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私有房产买卖
    日期:2012-04-19 点击:704次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纠纷案之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私有房产买卖 我国对农村房屋买卖至今未进行专门立法,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行为亦未作禁止性规定。原、被告是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房屋转让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亦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练某已经把房屋交付给两徐某,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应为有效。原告因能上市买卖,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显然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从稳定社会秩序和尊重交易公平的原则出发,如果允许相关主体无限期地随时动摇既存的法律关系,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这既有悖于合同无效制度的初衷和立法本意,也与稳定社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析
    日期:2012-04-19 点击:440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析 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即要将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纳入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通过适度增加建设用地的供应量,强化国家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而调整存量建设用地,关键是在于加强城乡土地规划的统一协调与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立法创新是一项全新的实践探索,亦是一项系统工程,因其涉及到流转土地的产权关系、流转行为的效力、流转的价格机制及流转收益的分配管理机制等诸多重要问题,故绝非一部单项立法就能将其囊括并全面规制到位的。

  • 农村房屋产权转移给他人的,对宅基地道德补偿金归谁所有?
    日期:2012-04-15 点击:549次

    农村房屋产权转移给他人的,对宅基地道德补偿金归谁所有?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第一部分应支付给该村的村民委员会。而拆迁单位与孙某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所涉及的项目都包含在地上物补偿款内。由此也说明区位补偿金是对房屋的补偿,而不是对土地的补偿,拆迁人也不可能支付两笔土地补偿款。即便把区位补偿金视为对宅基地的补偿,从法律的基本原则分析,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既然孙某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也应随之转移给孙某,而对孙某房屋所进行的拆迁补偿均应归孙某所有。

  •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之农村的宅基地能否随房屋一起转让?
    日期:2012-04-10 点击:893次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之农村的宅基地能否随房屋一起转让 某村村委会认为房屋和宅基地只能转让给本村村民,张齐不是本村村民,不能使用本村的宅基地,从而要求确认张某、张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相左。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必须以村委同意,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某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当然,宅基地毕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成员无偿或仅支付少量费用取得。因此,农村房屋在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成员以后,应当向集体补交适当的地价。某村村委会可以向受让人适当地收取一定的宅基地使用费。

  • 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案之同村村民买卖农村宅基地房屋效力认定
    日期:2012-04-07 点击:1525次

    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案之同村村民买卖农村宅基地房屋效力认定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王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但双方未办理相关的宅基地审批手续,故该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相反,如果双方的合同经过了程序上的批准,并将该房屋所涉及土地的使用权作了相应的变更,就是有效合同。

  • 城市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后,如果已购房屋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日期:2012-04-05 点击:646次

    城市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后,如果已购房屋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农村的村民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必然涉及到城镇居民使用农村住房和宅基地问题,由于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在城镇周边地区,具有城镇户口的人购买周边地区农村住房的现象较为普遍,法律对能否买卖并未明确禁止,但因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故该买卖合同又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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