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是城镇户口的居民,3年前在市郊区买了一栋农村村民的房子,由于城市规划,现在这片区域被划成了拆迁区,杨某购买的房子也在这个范围之内,大约能给几十万元的补偿。在利益的诱惑下,之前的卖房人反悔了,以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为由,将房款退还给杨某并要求杨某返还房屋。杨某认为合同合法有效,拒绝返还房屋,问杨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近年来,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现象并不少见,或是为了保值增值,或是为了自己居住。可能是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城市购房人没有意识到其在农村买房可能存在的风险。根据我国法律,农村的宅基地只能由村民享有,城市居民是不能到农村买房的,因此最后导致在农村买房子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卖方反悔,买方就有可能拿不到房屋。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此看出,我国《物权法》对本案中的问题没有作详细的规定,具体规定主要在一些行政法规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 39号)(以下简称《土地转让管理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以下简称《严格土地管理决定》)也规定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由此可知本案中杨某在农村买房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意见》)也规定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关于农村宅基地能否向城镇居民转让的问题,回答是否定的。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一概认定无效,禁止转让。双方如果存在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将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来处理,因此,在本案中,杨某在农村买房屋的行为因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使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