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本村村民擅自以宅基地上房屋向非本村村民抵还借款的,该抵偿协议无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并非本村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基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
农村住房实际使用人与土地证不一致,如何确定房屋归属农村住宅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时,判断该房屋安置补偿行为是否有效,应当取决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包括部分房屋是否已经卖出,以及房屋是否存在倒塌重建以及重建后的权属问题,上述问题应当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征收补偿案件的审查范围。
什么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历程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允许一部分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流转市场的新规定。随后,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增减挂钩”政策。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其他条件。除了上述四项条件外,实践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通常还存在着其他限定性条件,比如,未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以及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程序入市实施主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约定期限、用途和条件等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户籍迁入农村,是否等于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当事人以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起诉要求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其虽然户口迁入案涉村集体,但未提交该村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该村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村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家庭承包经营户成员的债务该如何承担考虑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社会结构演化背景下,部分家庭成员进城务工就业,已经完全不参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也不分享承包家庭收益的情况愈发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免除了此类农村承包经营户成员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因徐某乙多年未参与家庭承包经营,可以不承担原所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债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且每一户只能对一块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