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耕地保护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属于土地法治中的制度创新。本着立法谦抑的基本理念,如果现行法律制度足以有效调整社会关系,就不必另行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循此而论,检视现行耕地保护制度的运行实效,回溯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的制度成因,不仅是践行科学立法原则的当然之举,更是揭示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赋能耕地保护的前置步骤。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后的损失的分担问题合同确认无效后,对于因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失,其赔偿责任分担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和方法确定。法院在审理时要充分考虑合同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农村房屋后在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权利保护
农村宅基地继承政策解析:迁出子女的权利边界与制度挑战
农村宅基地安置补偿,是否应当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一宅”政策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出卖、出租后不得再行申请宅基地。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村村民在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有权建设房屋用以改善居住环境和条件。如因棚户区改造等原因需要征收土地时,采可以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但是应当遵循“一户一宅”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该户其他成员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审理法院认为,农某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权利人不只是农某本人,还包括凌某和农某五,三人同为一个承包主体。当农某去世后,承包地继续由承包户其他成员继续经营,体现的是国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不是农某承包户成员,无资格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村集体的决定内容违法,村民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结果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村民会议虽通过民主程序决定,但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无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性质的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自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行为,并非来自于行政机关的颁证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证明,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不能当然的否定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离婚后户口未迁走的外姓女能否获得土地补偿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