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权利人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已登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未登记)发生变更、转移的,要按照房地一体要求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
卖方在该协议中的合同权利即为其出卖给买方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现因政府拆迁导致房屋物权消灭,买方可选择解除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即拆迁补偿款。因卖方尚未实际领取拆迁补偿款,买方请求确认其享有上述征收补偿协议中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对应的拆迁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卖方因将被征收标的物出卖并收取了购房款而无权重复享有征收补偿款。
宅基地是指集体内农民住房及周边附属设施,一般为非经营性用地。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组织按照一定标准无偿分配给本集体成员的,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第三种类型。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各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农村无证房屋”被拆迁时,也能得拆迁补偿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督促行政机关不断完善无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给予被拆迁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二是人民法院对无证房屋拆迁应当综合考量,得出正确的价值判断,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涉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利益民事案件的审理原则与方法涉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利益民事案件,系指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的利益相关人就房屋被拆迁后所取得利益的归属、分割等问题在内部成员之间产生分歧,各利益相关人请求法院就拆迁利益予以确认、分割的民事案件。该类民事纠纷主要集中分布在析产(所有权确认纠纷)、继承(法定、遗嘱继承纠纷)、离婚(离婚后财产分割)等几大类民事案件中。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有拆迁安置中的主体资格,以房抵债无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并非本村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基于该协议而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
户籍迁出后还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和使用、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我国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因此,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资格获得宅基地。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生存条件和居住条件的保障也是在必要的限度之内,每户居民取得一处宅基地即可。此处的“户”是指农村自然户。
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不宜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所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判断、准确认定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农村常见法律知识之农村土地篇土地经营权的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承包土地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