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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及房屋专栏简介

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 两村民因鱼塘归属起纠纷,法院:无权占有,驳回!
    日期:2022-12-10 点击:334次

    两村民因鱼塘归属起纠纷,法院:无权占有,驳回!本案中顾某与经济合作社在2005年曾签订《淡水养殖承包合同》,合同期满后虽然顾某一直使用鱼池,但是双方之间并没有续订承包合同。顾某未能举证证明其目前对案涉鱼池享有所有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现经济合作社明确收回该鱼池,故顾某对案涉鱼池的占有、使用已经没有合法依据,其要求排除妨害以及被上诉人赔偿损失同样没有法律依据。

  • 法槌情润农民心 百亩荒地变良田
    日期:2022-12-10 点击:65次

    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农民获得财产性增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土地资源的闲置与浪费。但土地流转政策实施后,土地被抛荒的现象仍有发生,本案就是一起承租人毁约抛荒百亩农田的典型案例。

  • 租期长达17年的土地租赁合同,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日期:2022-12-05 点击:64次

    开发区法庭负责人陈璇现场查看租赁土地的现状,看着租赁土地上种植了十几年长成的景观树木,陈璇法官陷入了沉思:如果解除合同,则面临着清移树木、土地复垦、租金给付等诸多问题,数十年的观赏树木,毁了可惜;十几年盘根错节的树根,复垦不易;一年的租金,如何兑付?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给被告一点缓交租金的期限,由被告续租土地,盘活该片种植园,进行产业升级,及时给付租金,保障村集体及村民利益。

  • 以城镇户籍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法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
    日期:2022-12-04 点击:40次

    在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仍负有农民基本生存生活保障的主要功能。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虽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也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能够使农村居民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从而维护了农村的稳定。本案中,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张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

  • 设施农用地的十大关键问题,你必须明白!
    日期:2022-12-02 点击:150次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 电线杆占了地 能否排除妨碍
    日期:2022-12-01 点击:144次

    电线杆占了地 能否排除妨碍本案就现有证据而言难以认定供电公司架设的电线杆竖立于原告方的承包地内,该点并无多少争议。值得关注的是,如果相关电线杆确实竖立于原告方承包地内,能否要求迁移电线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规定的精神是,当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冲突时,如公共事业的变化损失巨大,私人利益应让位于公共利益,但应对私人利益给予合理补偿。就本案而言,如果电线杆确实竖立于原告方承包地内,移动电线杆的费用远远大于原告方种植所产生的有限损失,原告方也不应要求电线杆予以迁移,只能要求供电部门给予一定补偿。

  • 离婚时未分割承包地,离婚后土地流转收益归谁
    日期:2022-12-01 点击:51次

    离婚时未分割承包地,离婚后土地流转收益归谁审判实践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涉及到发包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等诸多问题。同时,分割承包地还必然涉及承包地块质量、坐落位置等操作性困难,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往往难以分割。本案中因土地流转产生的流转费是具体、明确的,可以通过金钱给付的方式实现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解答
    日期:2022-11-29 点击:51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解答为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制止、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人原因致使龙虾“跑路” 法院判决村委会承担责任
    日期:2022-11-29 点击:41次

    第三人原因致使龙虾“跑路” 法院判决村委会承担责任立体养殖具有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高的优势,近年来广受农业经营者的欢迎,其中“稻虾共作”模式在苏北水乡淮安得到了较好的推广。老张作为养殖能手,在2019年同当地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承包70亩村集体土地用于稻虾种(养)殖,同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 16年前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房子还能继续住吗
    日期:2022-11-28 点击:42次

    16年前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房子还能继续住吗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李某并非案涉宅基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受让案涉宅基地的主体身份条件,故案涉协议书本质上属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 但顾大与李某在签订案涉宅基地转让协议时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协议书系各自真实意思表示,李某也已按约及时足额支付了转让款,且李某已在该宅基地上建房并居住生活多年至今,建立了紧密稳定的生活联系。李某占用案涉宅基地,虽侵害了顾某夫妇、顾大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根据李某与顾大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李某为此已支付了对价,且该状态持续多年,顾某夫妇应当明知,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未提出异议,现其再行要求李某承担侵权责任,难以支持。综上,海安法院判决顾大与李某于2005年6月30日签订的转让宅基地的协议书无效,并驳回顾某夫妇、顾大要求返还宅基地使用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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