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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及房屋专栏简介

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 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导致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当事人可请求撤销违法的颁证行为
    日期:2023-11-14 点击:28次

    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导致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当事人可请求撤销违法的颁证行为

  • 预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不产生物权登记的法律效果
    日期:2023-11-14 点击:29次

    预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不产生物权登记的法律效果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权利。虽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仅通过预登记申请获得预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非国有土地使用权正式登记确权证书,预登记行为不产生物权登记的法律效果。

  •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的认定
    日期:2023-11-12 点击:27次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的认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经营管理权,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和身份属性,决定了其不具有可继承性,不属于遗产范围。若农户内的成员全部死亡,该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归于消灭,该农户承包的土地应由发包方收回;若农户内的部分成员死亡,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户内继续生存的家庭成员平等享有。

  • 未经村民会议决定或授权擅自处分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行为效力
    日期:2023-11-05 点击:67次

    未经村民会议决定或授权擅自处分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行为效力卢钧钊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推翻二审判决。本案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主体系黄官寨东队小组和卢钧钊,对于温海军未经过黄官寨东队小组村民会议讨论即代表黄官寨东队小组与卢钧钊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黄官寨东队小组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无效,二审判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 关于印发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的通知
    日期:2023-11-01 点击:38次

    关于印发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的通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涉土地征收征用纠纷呈现增长态势。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地补偿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争议更为复杂。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加大对涉及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更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选编了6件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 最高检、全国妇联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日期:2023-11-01 点击:37次

    最高检、全国妇联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仅是对土地权利的确认或者记载,其本身并不创设土地权利
    日期:2023-10-31 点击:33次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仅是对土地权利的确认或者记载,其本身并不创设土地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系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为一种土地权利证书,是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对土地权利经行政登记后颁发给权利人的凭证。通常而言,对于证明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证明效力上优于其他证据。由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仅是对土地权利的确认或者记载,其本身并不创设土地权利,故在证明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具有绝对的证明效力。

  • 当事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拒绝搬迁,行政机关自行强拆违法
    日期:2023-10-26 点击:61次

    当事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拒绝搬迁,行政机关自行强拆违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与集体土地征收管理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既不对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搬迁义务的,征收管理部门因为不享有法律授权的强制执行权,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行强制执行超越法定职权。

  • 宅基地流转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日期:2023-10-26 点击:52次

    宅基地流转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规定,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实行申请报批制度,以落实“一户一宅”的政策。因此,宅基地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也必须首先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高心起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徐学俭曾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故高心起与被诉颁证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申请复议的资格。

  • 村委会有权出售集体土地给“外村人”吗?
    日期:2023-10-15 点击:41次

    村委会有权出售集体土地给“外村人”吗?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禁止转让。晋江市某村委会、陈某明知案涉土地为集体土地,且陈某非该村组织成员,双方的合同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因合同无效而取得的财物应予以返还,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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