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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及房屋专栏简介

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 承包农村自建房质量违约 法院判决:拆除加返还建房款
    日期:2023-06-30 点击:64次

    承包农村自建房质量违约 法院判决:拆除加返还建房款本案中,原、被告在建房时对房屋建造的标准作了明确约定,被告违反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年来,因自建房的质量问题引起的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农村自建房的建房人除了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外,还应注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进行施工并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避免因质量问题产生相应纠纷。

  • 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资格
    日期:2023-06-29 点击:71次

    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资格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过半数的村民或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或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而并未规定过半数户的代表是否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或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 农村居民个人是否可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
    日期:2023-06-24 点击:50次

    农村居民个人是否可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是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农村居民个人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当比照法律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认定。

  • 农村土地承包人权益的继承问题
    日期:2023-06-20 点击:78次

    农村土地承包人权益的继承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具有人身专属性,其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享有为前提的权利。因此,在承包人死亡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并不能被继承。但是,承包人生前对土地所投入的资金、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仍然应当移转给承包人的继承人比较合理。

  • 已拥有宅基地的村民,无权继承其他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
    日期:2023-06-12 点击:16次

    已拥有宅基地的村民,无权继承其他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被烧毁后,许德仁作为独立农户于同村买房另住,并取得了购买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许德仁之弟许德义作为五保户独户使用涉案宅基地,且许德义死亡后,涉案宅基地上已无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许德仁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无权主张继承其它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

  •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效力及损失如何认定?
    日期:2023-06-06 点击:13次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效力及损失如何认定?合同无效认定后,买受人的损失如何计算及过错如何划分。一种观点认为,买受人的损失仅限于购房款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房屋装修成本不应计算在内,过错的认定应根据合同签订之时的主观状态加以判断。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受人的损失应包括房屋装修成本,该损失系买受人信赖合同有效而支出的费用,且装修增加了案涉房屋的价值,考虑到出卖人系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违背诚实守信原则,故出卖人对损失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如何继承?
    日期:2023-06-02 点击:61次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如何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通过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从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因为法律对于土地经营权人的主体身份未作特别要求,土地经营权应当属于单纯的财产性权利,所以在土地经营权人死亡时,该土地经营权本身应当属于其遗产范围,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 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债务,是否所有家庭成员都要承担?
    日期:2023-05-12 点击:56次

    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债务,是否所有家庭成员都要承担?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与农村承包经营有关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审理认为,未实际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且不分享利益的部分成员不应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债务。

  • 一户多宅、超面积、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等确权问题的处理方式
    日期:2023-05-04 点击:25次

    一户多宅、超面积、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等确权问题的处理方式,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 本村村民擅自以宅基地上房屋向非本村村民抵还借款的,该抵偿协议无效
    日期:2023-04-27 点击:24次

    本村村民擅自以宅基地上房屋向非本村村民抵还借款的,该抵偿协议无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并非本村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基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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