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宅基地及房屋专栏简介

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审批材料如何登记
    日期:2023-08-29 点击:88次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审批材料如何登记我理解,这条考虑到很多地方对农村土地管理比较粗放,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十几年没有审批一宗,用地需求得不到满足,客观上导致违法占地的情形。对于这种主观恶性不大的违法占地,实务中可以按照审批条件审核后予以补办审批手续。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日期:2023-08-26 点击:48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国法秘函〔2002〕14号)
    日期:2023-08-26 点击:3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国法秘函〔2002〕14号)供销合作社是由部分农民集资或者以资金参股形式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性质上与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有着本质的区别,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请答复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收取耕地开垦费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
    日期:2023-08-26 点击:8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请答复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收取耕地开垦费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

  • 农民自建建筑物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日期:2023-08-22 点击:14次

    农民自建建筑物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农民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的住宅或者自建非住宅建筑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 集体经济组织无权以村民会议形式剥夺或变相剥夺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日期:2023-08-18 点击:61次

    集体经济组织无权以村民会议形式剥夺或变相剥夺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村民会议是村民实现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享有制定规章权、人事任免权、议事决策权、民主监督权等权力。虽然村民会议通过决议是村民自治的表现,但集体经济组织无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剥夺或变相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其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的几点思考
    日期:2023-08-15 点击:29次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的几点思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民享有农村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稳步推进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如何规范以及出现争议时当事人如何进行救济,则是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继承?
    日期:2023-08-15 点击:34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继承?若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因与特定社会身份相关,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当事人享有。但是,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该房屋属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继承。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
    日期:2023-08-15 点击:71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我国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因此城镇居民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遇拆迁不能得到安置补偿。

  • 自建房时发生人身伤害房主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3-08-15 点击:18次

    自建房时发生人身伤害房主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底层住宅且包工不包料的,即“包清工”,房主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挥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对施工人起实际控制和支配的作用,一般认定为劳务合同。施工者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即房东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