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建房屋不影响遗产的性质和继承
【基本案情】
周某与聂某是夫妻关系,共育有两子两女。周某、聂某分别于2000年、2007年去世,后房屋由两子共同管理使用并于2008年进行翻建。现两女儿起诉两儿子,要求对父母留下的房屋进行继承分割。两子认为在父母去世后,因老房年久失修经二人全资翻建成新,故现在的房屋在权属性质及物理状态上均发生了改变,与被继承人所遗留的房屋存在明显的区别,现在的房屋不应被认定为遗产。
【裁判结果】
针对两子在2008年将涉案房屋进行翻建的问题,因院内老房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两个儿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他继承人放弃了对该房产的继承权,故两子在未得到其他继承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翻建的行为,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即翻建行为不影响已确定的该宅基地上房屋遗产份额划分。据此,法院支持了两女儿要求继承分割父母遗留房屋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与普通标的物灭失的“彻底性”不同,农村房屋被拆除后宅基地依然存在,而非“整体性”的彻底灭失。新房的形成是拆除原有旧房并在原宅院内建设而成,不宜简单认定新房仅为翻建人所有,而应将翻建成的新房仍认定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