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程序
入市实施主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也可以探索由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委托授权的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专营公司等作为入市实施主体,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出让底价:根据各试点地区的实践情况,通常情况下,试点地区规定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出让地块所在地区)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比如70%),或者同时规定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入市方案:包含入市宗地位置、面积、权属、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年限、土地评估价格、入市方式〔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入市交易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竞买要求及用地监管等内容。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时,通常由入市实施主体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县、地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委托书,委托代理入市交易等有关事项。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