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农户成员去世,村集体能否收回承包地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261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对于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村集体成员共同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即我国家庭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因此,即使户内某个成员死亡时,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依然存在,该户下的其他人就应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无须继承即有权继续经营承包地至承包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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