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需役地?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部分转让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的产生是基于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两块土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根据《民法典》第382条的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使用权一同转让,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