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吴湾
【案情】
王某与吴某于2016年5月登记离婚,离婚后吴某便一直外出打工但未将其户口从吴某家中迁出。2018年,王某所在村庄因征收获得不少土地补偿款,要求按人头分配。但村小组以吴某已和王某离婚为由拒绝给吴某分配土地补偿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分歧】
对于吴某能否获得土地补偿款,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理由是:其已经与王某离婚,且不在本村居住,不属于该村集体成员。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应获得属于自己的那份土地补偿款。理由是吴某仍属该村小组成员。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吴某虽然与王某离婚,但其户口一直在王某住所地的村委会,户口一直没有迁出,且也在外打工,未获得新的承包地,仍然具有该村民组织成员资格,可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