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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 >> 农村土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流转

日期:2023-04-2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流转形式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形式包含转让、出租(转租)、抵押等。

(二)流转条件

1.流转形式为转让、出租

(1)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等禁止入市的情形;

(2)按照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支付地价款、租金或分配股权的义务,缴纳完毕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其他税费,并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针对一级市场上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形式入市〕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针对一级市场上以租赁形式入市);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约定期限、用途和条件等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流转形式为抵押

(1)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

(2)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

(3)未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

(4)未擅自改变用途;

(5)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属证书并可办理抵押登记;

(6)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未设定影响处置变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的其他权利;

(8)具备入市条件的,应具备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试点县(市、区)政府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等;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践中,各试点地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还有特殊的规定:

(1)海南省文昌市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土地一级市场上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赁期间,出租人与承租人均不得为其设定抵押;

(2)上海市松江区规定,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人限于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开发建设该出让地块的贷款,且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总额;

(3)浙江省义乌市规定,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和转让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规定办理,而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其抵押最高期限不得超过租金支付期限,抵押登记证应当注明租赁土地的租赁期限和租金交纳情况。

(三)流转期限

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期限的规定,在土地二级市场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出让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出租(转租)期限不得超过20年,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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