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农村老宅的归属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还是全家都有份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分配,分配时需考虑家庭户人口多少的情况,宅基地上的房屋应认定为家庭成员共有,同时也要考虑家庭成员对房屋建造的贡献程度予以合理分配份额。
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后迁入户籍,可以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非本村村民购得宅基地上房屋后,将户籍迁入该村,并在宅基地上居住生活。虽然涉案宅基地使用证因故没有换发,但仍合法有效,且当事人系经村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项,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人。由于当事人户籍迁入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户口认定截止日期之内,因此应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
新建或翻建房屋应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建设层数由各地规定,一般不允许建三层以上房屋。在农村建造或翻修超过三层以上的农房时,需要专业的施工团队建造,同时还需要向乡镇政府递交相关的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为的是加强新农村建设,统一房屋规划,保障房屋安全。
不同于普通的建设用地,农村的宅基地影响着农民最基本的居住权利,而标准宅基地面积的出现,不仅会影响到接下来农民的建房形式,同时也会影响到我们现阶段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能否获得全额拆迁补偿的资格。
对安置利益尤其是安置房的分配须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来源、历史居住情况、亲属的血缘关系、长幼次序等因素一审法院结合征收政策与安置补偿方式,涉案房屋为李建发户私房,程某方系基于姻亲关系享受征收补偿利益且未实际入住房屋、家庭结构等各类因素,并参考两套出售房屋的所获得的价值,酌情确定程某方可分得的安置利益具有合理性,并无不当。
上世纪九十年代村民口头协议自愿互换承包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法有效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村民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及备案登记不会导致互换协议无效,但为了出现纠纷时,有理有据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纠纷,村民之间应该签订书面互换协议,并及时申请备案登记,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耕种邻居承包地多年是否必然成为自己的“囊中之物”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承包地依法进行了变更或调整。《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户进城落户的引导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身份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一方面,尚无证据证明村委会收回了老滨户的承包地。
房屋卖了十六年后反悔,被反诉要求赔偿二十余万一村民陈某将自建房屋卖给邻村村民金某,如今陈某却以房屋买卖协议违反国家土地法强制性规定为由,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认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损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但卖方对合同无效过错较大,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宅基地界址不清能否构成对相邻权行使的阻却应当驳回阿鹿的诉讼请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土地权属的争议,应当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阿鹿认为阿麟搭建养猪棚占用其土地,而阿麟认为阿鹿建房时占用其宅基地违法建设楼房,双方对宅基地界址的争议,系对土地的权属产生的争议,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镇政府发包土地是否有效承包合同涉及土地的所有权人为所在土地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村委会所属的村民,因某镇政府不是涉案土地所有权人,不具备发包涉案土地的主体资格,应认定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被告张某应当退还已交付的235亩土地,剩余565亩土地亦不再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