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不产生物权登记的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权利。虽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仅通过预登记申请获得预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非国有土地使用权正式登记确权证书,预登记行为不产生物权登记的法律效果。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97号行政判决(谭某日诉衡阳市政府、湖南省政府批准注销国土使用证及行政复议决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