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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导致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当事人可请求撤销违法的颁证行为

日期:2023-11-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导致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当事人可请求撤销违法的颁证行为

裁判要旨:上述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颁发,违背房地一致原则。吕梁市政府根据张某杰申请对文水县政府核发的文国用(2006)字第G0112130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复议时,查明该颁证行为所依据的权属来源资料有涂改,所盖印章也与当时使用的不符且颁证程序违法,据此复议决定撤销该颁证行为,并责令文水县政府在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监字第356号行政裁定(韩某刚诉吕梁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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