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关于印发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的通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涉土地征收征用纠纷呈现增长态势。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地补偿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争议更为复杂。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加大对涉及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更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选编了6件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检、全国妇联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仅是对土地权利的确认或者记载,其本身并不创设土地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系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为一种土地权利证书,是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对土地权利经行政登记后颁发给权利人的凭证。通常而言,对于证明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证明效力上优于其他证据。由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仅是对土地权利的确认或者记载,其本身并不创设土地权利,故在证明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具有绝对的证明效力。
当事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拒绝搬迁,行政机关自行强拆违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与集体土地征收管理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既不对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搬迁义务的,征收管理部门因为不享有法律授权的强制执行权,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行强制执行超越法定职权。
宅基地流转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规定,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实行申请报批制度,以落实“一户一宅”的政策。因此,宅基地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也必须首先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高心起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徐学俭曾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故高心起与被诉颁证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申请复议的资格。
村委会有权出售集体土地给“外村人”吗?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禁止转让。晋江市某村委会、陈某明知案涉土地为集体土地,且陈某非该村组织成员,双方的合同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因合同无效而取得的财物应予以返还,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涉农村“三资”领域虚假诉讼类案监督案开展农村“三资”领域民事虚假诉讼类案监督活动,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大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精神的重要体现。农村“三资”领域虚假诉讼案件多为诉讼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极少侵犯个体利益,举报线索模糊,发现和查处难度大。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树立服务大局意识,针对当地存在的农村“三资”问题,以民事检察监督部门为主导,防范和制裁农村“三资”领域违法行为,为推进农村基层治理贡献检察智慧、检察力量。
夏高凤诉原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违法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案实践中,因分不清“权”和“证”的关系,错误采用注销“证”的方式注销“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大量存在。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权利人只有依法取得不动产后,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拥有合法不动产权利的证书。通过该案的审理,厘清了先有“权利”后有“登记”,先有“权利消失”才有“注销登记”的关系,行政机关不能用“注销登记”方式侵犯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村民建房申请是先申请用地还是先申请规划许可
新扩建宅基地如何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镇乡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进行审核,予以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