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专栏:北京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交易纠纷律师,房产交易律师陪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交易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定金,购买商品房的主要事项,如何支付商品房购房款,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登记手续,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纠纷;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面积差异纠纷;装修质量纠纷;设计变更纠纷;按揭贷款纠纷;开发商隐瞒抵押纠纷;开发商一房二卖纠纷;因开发商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查拟购买商品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0”利息与50%违约金约定的效力认定开发商在向购房者提供的合同补充协议中,变更了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即免除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加重了购房人的违约责任,此种变更必然造成双方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人民法院据此认定该变更条款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当属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约束力,购房者仍应当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大幅缩短”的效力认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中,开发商通过补充协议提前了购房者按揭合同签订时间,大幅缩短了购房者按揭贷款的支付时间,该条款属“霸王条款”,客观上加重了杨某某的义务,不应作为合同内容。
房屋面积“缩水”的责任认定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出现面积误差多退少补,后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约定,因计算方法或标准等发生变化致房屋面积出现差异,双方无需担责。对前述格式条款的理解,购房者和开发商存在不同理解,则应以该约定为格式条款为由,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即当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小于约定面积时,开发商仍应承担返还房屋价差的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要点之预约合同商品房预约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就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一般以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等形式表现,且多约定了定金条款。预约应具备合意性、约束性、确定性、期限性。
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蒋虔、沈利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南支行别除权纠纷案我国目前房地产开发模式以期房销售为主,购房人购买期房的同时,将开发商预售的期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办理房屋贷款,此时房屋尚未建成交付并办理初始登记,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抵押预告登记制度有效解决了借款人有融资需求但尚无抵押物用于借款担保的问题。部分开发商开发房地产项目时,与他人在并无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按揭贷款,获取银行贷款。此时,银行作为权利人就房屋取得抵押预告登记,在房屋具备办理所有权登记条件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无效,但银行对此并无过错,支持银行就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符合合同无效情况下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有效维护了金融债权。
业主缴交前期物业费用的起始时间不能认定为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属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开发商并非该物业合同的相对方,对开发商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业主提交其向物业公司支付前期物业费用的收费凭证并不能证实物业费的起算时间就是涉案房屋的交付时间。对于商品房.交付前的物业管理费是否应由业主承担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业主可在签订相关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支付前期物业管理费用之前作出充分的了解,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未如实告知房屋结构亦属违约行为,购房者可解除合同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肴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商品房专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和出售的房屋。房屋的存在状态一般为现房和期房(期房也称待建房屋、楼花)。
购买商品房的小区配套设施被拆除应如何计赔鉴于涉案商品房实际上能满足居住需要,符合正常使用的要求,游泳池、篮球场等配套设施虽然可以改善住户的生活条件,但是对于该房屋的功能和使用的舒适程度并无直接影响,缺少上述设施对房屋价值变化影响有限。因此,综合考虑上述情节,酌情确定物业公司应按总房屋价款的2%向陈某良支付赔偿款。
存在不合理设计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主张解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未在合同中对房屋设计应符合生活习惯进行明确约定,但根据我国法律对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相关规定,出卖人交付的应是符合约定或者该类物通常应具有的价值或者效用的物,房屋设计满足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和心理需求是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题中应有之义。换句话说,在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地产公司负有向消费者交付满足设计规范的房屋的合同义务。
胡某与某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轻微质量瑕疵不能成为拒绝接收房屋的理由)房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所交付的房屋虽有质量瑕疵,但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合格,质量瑕疵也不影响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也不是合同约定的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瑕疵情况,这样的质量瑕疵,不影响开发商交房义务的履行,买受人不得拒收房屋并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