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专栏:北京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交易纠纷律师,房产交易律师陪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交易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定金,购买商品房的主要事项,如何支付商品房购房款,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登记手续,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纠纷;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面积差异纠纷;装修质量纠纷;设计变更纠纷;按揭贷款纠纷;开发商隐瞒抵押纠纷;开发商一房二卖纠纷;因开发商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查拟购买商品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由国家部门颁发,是经备案允许销售房地产的必经手续。在未取得该证明的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均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该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开发商因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有效吗?甲公司在其宣传册中将明确规划为商务办公的住房,宣传为具有居住和办公双重功能的公寓,显然属于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甲公司的该虚假宣传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该欺诈行为,可能会因触犯行政法规而被处以行政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处以行政处罚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处罚虚假广告的行为本身。虚假广告面对的系不特定人群,故其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能否发生误解为认定要件之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可以请求解除银行贷款合同吗?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存续对购房者而言已经毫无疑义。其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时所期望之利益业已不复存在。所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应当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本期小编围绕这一主题整理了相关的裁判规则、专家观点以及法律法规,供读者参阅。
开发商擅自将两车位之间公共部分出售给一方业主,剥夺另一方合理使用权的,开发商和一方业主构成共同侵权
对同一违约行为约定多重违约金的格式条款效力认定《预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陈某和于某未按期向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致使案涉合同解除,按照合同约定其应向某置业公司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且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未能按期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导致的违约金、解除合同违约金以及延迟腾退赔偿金,以上均属违约金范畴,法院考虑某置业公司的实际损失综合对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
即使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设有抵押权,只要符合消费者购房人排除执行的条件,就应优先保护其权利即使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有抵押权负担,只要符合消费者购房人排除执行的条件,就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至于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的预售条件则应通过完善行政管理的途径来解决,而不能让购房人来承担此种风险。
补充协议是否变更原合同应结合条款内容及订立目的等综合判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房地产公司原因未能在《认购书》约定期限内办理网签手续,日前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同意解除《认购书》及《补充协议》,法院应准予。《补充协议》条款系双方对《认购书》出卖人双倍返还认购房款条款作出的变更约定,《认购书》上述条款不再予以履行。
明显违背公平合理原则的解除条款约定无效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将案涉商品房出售给被告,双方形成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关系。此后,被告与农信社签订《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向农信社借款,原告作为保证人对本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被告形成了保证担保关系。
买卖合同签订后标的物价格下跌的,买受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案涉合同签订后,后续车位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亦不可以案涉合同签订过程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房地产价格的波动属于正常现象,是购买者和开发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被严格遵守,签约后购买者和开发商均不能因价格上涨或下跌而主张重大误解。
“大面积”修改合同条款后的效力认定补充协议系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该部分格式条款对于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多项违约责任均作出变更,该变更客观上霸王式地涵盖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多个方面,属于开发商以不对等的“霸王条款”对合同文本主要条款的“大面积”修改,且均构成免除开发商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应当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