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司法解释,对于商品房买卖的几项重大变更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新修订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修改对于商品房买卖有几项重大变更,具体内容如下:
其一【变更了解除权行使的起算点】修订后的《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将解除权行使期限起算点从“解除权发生之日起”变更为“解除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
其二【被拆迁人不再享有特殊保护】修订后的《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删除了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享有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权利的条款内容,同时拆迁人也不再承担“1+1”赔偿责任。
其三【取消了开发商恶意违约、欺诈行为的双倍赔偿】修订后的《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删除了开发商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房屋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5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款。该条款的删除意味着买受人主张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将不再具有法律依据。该种情况下,合同约定条款被提到了更为重要的高度。
其四【取消了面积误差的处理】修订后的《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删除了面积误差的处理。但类似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依然存在,且现行有效。
其五【明确了未能办理贷款的责任承担】修订后的《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首次明确由于买受人的原因不能贷款,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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