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需要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答:在我国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因具体情况不同,申请的当事人也不相同,有些情况下必须要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机构才予以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也就是说,当不动产权利人买卖不动产,或者在不动产上设定抵押吋,需要买卖双方,或者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对共同申请问题也作出了补充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该条为进一步明确共同申请问题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