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该问题,有人认为,预售许可证被撤销时,原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因为预售许可证的撤销应具有溯及力,溯及于合同签订之时。
我们认为,此类合同应认定有效,即预售许可证的撤销不影响合同效力。因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解决的是市场准入问题,是一种政府管理行为。如果合同签订后,预售许可证被撤销,致使其资格丧失,只是影响到其履行能力,若因此导致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同时,在签订合同时,买受人只要尽到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其有理由相信该预售许可证是真实的,该预售许可证就应具有公信力,买受人没有对该证是否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进行调查的注意义务,故合同应认定有效。对于对于房屋已经交付使用的,则更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因为预售许可证制度的目的在于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预售套取资金,损害买受人利益,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在有的案件中,房屋已经交付且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在这种情形下,预售许可证制度立法目的成立的条件已经不存在了,则更不能因预售许可证被撤销而否认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