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建筑房产专题 >> 商品房律师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预售许可证被撤销时合同的效力问题

日期:2012-03-03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网 阅读:1174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于该问题,有人认为,预售许可证被撤销时,原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因为预售许可证的撤销应具有溯及力,溯及于合同签订之时。
我们认为,此类合同应认定有效,即预售许可证的撤销不影响合同效力。因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解决的是市场准入问题,是一种政府管理行为。如果合同签订后,预售许可证被撤销,致使其资格丧失,只是影响到其履行能力,若因此导致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同时,在签订合同时,买受人只要尽到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其有理由相信该预售许可证是真实的,该预售许可证就应具有公信力,买受人没有对该证是否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进行调查的注意义务,故合同应认定有效。对于对于房屋已经交付使用的,则更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因为预售许可证制度的目的在于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预售套取资金,损害买受人利益,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在有的案件中,房屋已经交付且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在这种情形下,预售许可证制度立法目的成立的条件已经不存在了,则更不能因预售许可证被撤销而否认合同效力。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