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1年3月,郑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2003年3月交房。半年后,郑某因工作原因可能出国几年,遂想将所购房屋转让给胡某,双方很快签订了《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但在与开发商协商时,开发商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在交付前,不得转让,如有特殊原因,须征得开发商同意。那么,郑某能否转让自己的房子呢?
【法律解析】
无法转让未交付使用的房子。现实当中,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人转让自己预购的商品房,但如果预购人自己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条件或限制,则必须遵守合同约定。所以,当郑某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了转让须征得开发商同意时,就必须遵守自己的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