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案专栏,说说一房二卖,阴阳合同,借名买房,延期交房等
交了定金,不买房也可以要回钱不少人知道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订金相当于意向金,不交易可以返还;而定金则不同,一般情况下,如果买家违约的话,定金不予返还,如果卖家违约,则要双倍返还。
房屋买卖交付后,过户登记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关于买受人依约付清购房款且合法占有房屋后,请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
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显然与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生效要件不符,该约定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若支持借名人依据借名买房协议确认对其房屋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则违背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原则,混淆了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借名人在这种情形下的法律“身份”是真实“债权人”,而非真实“物权人”,既然如此,其提起物权确认的请求就因依据不足而不应得到支持。
为避免遇见假房东或无权转租的二房东,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一定要确认房源的真实性和房东身份,应要求房东出具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租赁凭证。
合同临期,房东频频带人看房!租客要配合吗按约租房到期房客不再续约,为了便于新老租客“无缝衔接”,房东在合同临近到期前频频带人上门看房,由此双方引发矛盾。退房后,房东认为电器有所损坏,提出要房客负担维修费用并没收了押金,而因房客不配合他人实地看房所产生的房屋空置损失,房东也一并要求房客赔偿,双方最终闹上法庭。
当抵押权遇到居住权居住权制度渊源已久,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的居住权属于人役权的范围,其具有保护弱者的的功能。后被《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吸收借鉴。虽然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曾规定有居住权,但因种种原因,未能正式吸收到《物权法》中。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将《物权法(草案)》被删掉的“居住权”制度重新予以规定,期盼已久的居住权制度终于被纳入法律规定中,充分体现出国家为应对时代发展及时作出的态度调整,“房子是用来住的”,更体现出我国法治的进步。
一梯一户变两梯两户,业主能退房吗作为普通老百姓,买房是一生中的大事。在买房前,消费者往往最先接触到的是开发商的宣传信息,但是有些开发商在卖房子的时候为了吸引客户,存在着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的现象,消费者买到房子后却发现房屋实际与宣传严重不符。这时候,作为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应否对未完工程之利润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取决于承包人能否获得未完工程的利润这一前置性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在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的,承包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未完工程的利润。但实务中,另有对此持有反对意见者,但笔者认为该些理由不能成立。
逾期办证违约金低于已付房款或房屋总价万分之零点五的可以主张格式条款无效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未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开发商以购房人已接收房屋为由主张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购房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事实且同意接收房屋的除外。对购房人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上述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未依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购房人接收房屋后又以开发商未能依约提供上述文件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规定的实质在于明确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在主债权未经生效裁判确定之前,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当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为申请执行期间;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应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